原告王勤、李兢诉被告王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6-07-08 22:23
原告王勤、李兢诉被告王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6 15:46:42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遂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王勤,女。

原告李兢,男。

委托代理人邵兴旺,系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天亮,男。

委托代理人赵平,系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王勤、李兢诉被告王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勤、李兢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兴旺,被告王天亮的委托代理人赵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勤、李兢诉称,2013年4月21日5时许,李福生骑两轮摩托车沿遂平县沈寨至小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孙岗时,被告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与李福生相撞,造成李福生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天亮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解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8319元。

被告王天亮辩称,对本案的事实认可,但王天亮应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1日5时50分,王天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遂平县沈寨至小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遂平县沈寨至小寨公路孙岗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李福生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福生死亡、王天亮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1、王天亮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3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李福生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4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福生为农村户籍,生于1962年7月1日。王勤是李福生之妻,李兢是李福生之子。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203元/年。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火化证等证据在卷为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对事实的认定客观,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本院应予采信,即王天亮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侵权人王天亮的过错程度,王天亮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天亮未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王天亮作为本案赔偿的义务人,应比照已投保交强险的赔偿义务人先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数额按责任比例承担。根据本案证据及事实的认定并参照相关的赔偿标准,对因李福生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丧葬费应认定为17101元(34203元/年÷2);2、死亡赔偿金应认定为150498元(20年×7524.94元/年);3、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40000元。上述三项损失共计207599元,王天亮应比照交强险的规定先承担110000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款项为97599元(207599元-110000元),依据责任划分,王天亮应承担68319元(97599元×70%)。王天亮共计应赔偿二原告损失178319元(110000元+68319元)。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王勤、李兢各项损失1783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6元,减半收取1933元,由被告王天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范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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