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权犯强奸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5:53:42 |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遂少刑初字第34号 |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权(曾用名张全),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8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外逃。2013年3月27日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新鸿,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权犯强奸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启出庭支持公诉,张权及指定辩护人李新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张权伙同张建设、王四龙、盛九东、张奎、赵民、赵彬(均已判刑)到遂平县常庄乡大王庄村,伺机作案。看到大王庄村女青年王某独自一人由大王庄村戏场出来回家,遂即尾随其后。当王某行至家门口附近时,张建设、王四龙、盛九东等人上前拦住王某,捂住王某的嘴,并将王某挟持到大王庄村西一老坟处,依次对王某进行轮奸。然后,又将该女抬到一麦秸垛处,再次对该女进行轮奸。期间,张权用手摁住该女的胳膊,帮助他人实施轮奸。指控认为张权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人张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未举证,未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1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张权伙同张建设、王四龙、盛九东、张奎、赵民、赵彬(均已判刑)到遂平县常庄乡大王庄戏场,伺机作案。当看到大王庄村女青年王某和本村另一女青年王洁离开戏场回家,七人即尾随其后。当王某行至家门口附近时,张建设等人以说事为由拉住王某,捂住王某的嘴,并将王某挟持到大王庄村西一老坟处,除张权外,其余六人依次对王某实施轮奸。后又将该女拉到一麦秸垛处,六人再次对该女进行轮奸。期间,张权用手摁住该女的胳膊,帮助他人实施轮奸。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驻中法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豫法刑二终字第352号刑事裁定书及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驻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证实其同案犯已被判刑的事实。 (2)、遂平县公安局灈阳派出所出具的2011年12月6日,张权到该所投案的证明。 (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张权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洁的证言证实,1991年正月,庄上有戏,她和被害人王某没看完就一块回去了。在回家的路上,走到庄西头见有六七个年轻孩站在她们前头,叫她俩站住。她非常害怕,就一口气跑回家。 (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1991年2月21日晚,其女王某去戏场看戏。第二天早晨,她发现王某的双眼又红又肿。当日下午,王某告诉她头天晚上在看戏回来路上被几个赖孩子拉西边去了。王某不吃不喝,在床上躺了三天三夜。 (3)、遂平县公安局预审大队民警魏辉、牛满洲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3月27日,张权到该预审大队投案。 (4)、证人张新民的证言,证实其陪弟张权两次到公安机关投案。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1991年农历正月初七晚上,她在本村看戏。到晚上十一点左右不想看了,便和王洁离开戏场回家。当二人走到庄西头一个南北道正往北走时,见几个男孩站在前面。走到那几个男孩跟前,那几个男孩说:“站住!”接着,王洁就往西边的那个过道跑开了。她就往北回家的方向跑。几个男孩撵上她,有人抬腿,有人抬腰,将她抬到庄西边麦地里一个老坟旁,有几个人轮换着摁她的腿和胳膊,好几个人强奸了她。然后,那几个人又把她抬到西边一麦秸垛南头,头朝东放在地上,有人按着胳膊,有人按着腿,又有几个人强奸了她。 4、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张建设的供述证实,1991年农历正月初七晚上,他和王四龙、盛九东、张奎、赵彬、赵民及张权七个人一起去常庄乡大王庄村看戏。晚上十一点多钟,盛九东说有两个妮正北来。他们几个就去撵那两个妮,撵到大王庄北头,一个妮正西走,一个妮正北走,他几个就撵正北走的那个妮。到那妮家门口时,他拦住那妮,说是想和她交朋友。这时赵彬、张奎过去抱住那妮,几个人架住那妮先拉到一坟地处,盛九东、张奎等人对她实施轮奸,后又将她拉到一麦秸垛处再次对她实施了轮奸。张权在一边站着没搞,他们六个每人弄两次。 (2)、赵彬的供述证实的内容和张建设的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还证实,在将王某抬到老坟场西边麦秸垛南头时,张权参与抬王某了,第一次张权大概没有弄,第二次弄没弄他说不了。 (3)、王四龙的供述证实,当天晚上,他和张建设、盛九东、张奎、张权等七人在大王庄戏场外找小妮,张建设说北边有两个小妮,他们几个就撵过去。快到那妮家门口时,张建设拉住那妮。这时张奎、盛九东、赵民也过去了。几个人将那妮抬到庄西边窑那,在用电灯照那妮时,他发现是本庄的王某,他怕认出自己,就用衣服蒙住自己的头。几个人换班抬着那妮走到老坟那,张建设把王某摁倒,有人按着王某的腿和头,除张权外,他们几个轮换着强奸了王某。后他们几个又将王某架到老坟西边十多米处的麦秸垛那,几个人再次轮换着对王某进行了强奸。在张建设弄时,张权按住那妮的胳膊。张建设让张权弄时,张奎和张权争来,张权生气不弄来。 (4)、赵民的供述和王四龙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赵民的供述还证实,在弄那妮时轮流捺住那妮,最后该张权弄时,也不知谁说的太冷,把她拉到麦秸垛那,他们几个就将那妮拉到麦秸垛那。在张权弄时,张奎给张权争走来,张权生气不弄来。 (5)、盛九东的供述,除了不承认自己强奸被害人王某外,其他内容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的基本事实一致。同时还证实在两次轮奸王某时,张权都在场。后来听张权说其没弄。 (6)、张奎的供述证实,在强迫王某走的过程中,有捂嘴的,有抬腿的,全部都下手来。但在供述谁和那妮发生关系时,没有提到张权。 (7)、张权的供述证实,当那女孩走到家门口时,被张建设拦住。接着他们几个人架着该女孩,张建设捂着嘴,其他几个抬着腿,轮换班将那个女孩往庄西地里抬。在老坟那轮奸该女孩时,他们几个围成一圈,捺住那女孩的腿和胳膊,强行和女孩发生性关系。盛九东弄的第一次,接着张建设、张奎、赵彬、赵民、王四龙都和那女孩发生性关系。他因为害怕,没有和那女孩发生性关系,赵彬和那妮发生关系时他帮忙捺胳膊了。 被告人张权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辩称在麦秸垛处轮奸该女孩时他不在场,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权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权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张权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所辩张权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张权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三、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玉平 审判员魏彦琴 人民陪审员燕祺祥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