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5:33:27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伊刑初字第8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07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酒后乡xx村x组。因盗窃,于2013年5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306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酒后乡新庄村六组。因盗窃,于2013年5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6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伟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红周、李战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至5月15日,被告人路某某伙同李某某预谋后,将鸣皋镇鸣皋村村民朱红杰承包开采酒后乡路庙村坡上沟内的石头盗走22车。经价格鉴定,被盗赃物价值2310元。案发后,路红周、李战芳赔偿朱红杰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红周、李战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朱红杰陈述;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抓获证明、现场图及照片、协议及收条、撤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秀荣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永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