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姜明朝与被告李建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5:41:01 |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遂民二初字第127号 |
原告姜明朝,男。 被告李建国,男。 原告姜明朝与被告李建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学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明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2011年农历腊月十六以前还清。经催要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还10000元,下欠4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建国返回我借款40000元。 被告李建国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建国于2010年10月6日向原告姜明朝借款50000元,约定2011年农历腊月十六以前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被告逾期未归还原告,后经催要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还原告10000元,下欠4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当庭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国下欠原告姜明朝4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李建国应按双方约定归还姜明朝借款。原告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明朝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学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