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树清与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方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5:24:15 |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遂民初字第465号 |
原告张树清,男。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新芳,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方方,女。 委托代理人邵兴旺,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树清与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方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清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新芳、被告李方方及委托代理人邵兴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树清诉称,原告系曹庄村民,在曹庄拥有土地一块,东西宽16米、南北长23米,建有房屋主房236.3平方米、配房72.3平方米,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11年曹庄城中村改造,原告房屋属于搬迁范围,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9日与被告李方方(曾是原告儿媳妇,于2011年9月21日与原告儿子离婚),在未经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一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处分。由于被告李方方对土地和房屋不具有所有权,不是合同相对方,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张树清系拆迁户。居委会和李方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张树清找过居委会几次,后来因为其它事情,拆迁工作停止。 被告李方方辩称:一、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我丈夫张新立询问过原告夫妇,原告夫妇都同意签订协议书。原告诉称签订协议书时不知情,是不属实的。二、原告虽持有房屋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全家所有,不属于原告自己。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与现存房屋状况根本不一致。我和丈夫与原告夫妇进行了分家,原告夫妇只分得房屋最西头一间。协议书中涉及原告那一部分无效,其它都有效。我与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树清系遂平县灈阳街道办事处铁西居委曹庄居民组居民。在上世纪70年代初,张树清通过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取得宅基地一处。1984年,原告张树清夫妇在该处宅基地上建堂屋瓦房四间、西屋两间,1988年11月25日,张树清办理了房产证。1994年,张树清夫妇将旧房拆除,重新建造堂屋平房四间、西屋四间(含大门一间)。2002年2月1日,被告李方方与原告张树清儿子张新立结婚,二人结婚后与原告张树清夫妇共同生活在一起。2004年秋天,原告张树清夫妇与被告李方方夫妇分家。庭审中,原告述称分家时只对生活用品进行了分割,房屋未析产分割。被告李方方辩称分家时房屋也进行了分割,但未举出证据证明。2007年春,原告张树清夫妇和被告李方方夫妇共同出资,将堂屋东边三间平房改造为三间楼房。2011年初,曹庄进行城中村改造,原被告的房屋属于搬迁范围。2011年5月9日,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方方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李方方未征得原告张树清夫妇同意,将原被告双方所居住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之后,原告张树清向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异议,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给张树清答复意见。2011年9月21日,被告李方方与原告张树清儿子张新立协议离婚。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在卷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方方和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涉及的拆迁补偿房屋,属于原告张树清夫妇和被告李方方夫妇共同所有。在二被告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告李方方已与原告张树清夫妇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李方方未征得原告张树清夫妇的同意或授权,与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属于原告张树清夫妇的房屋部分一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处分,侵犯了原告张树清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且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张树清及时向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异议,证明原告张树清对该协议书不予追认。因此被告李方方和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涉及原告张树清夫妇房屋的部分内容无效。因李方方将原被告双方所共有的全部房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搬迁补偿安置处分,应依法确认被告李方方和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全部无效。因此,原告张树清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方方的答辩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方方和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1年5月9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李方方和被告遂平县灈阳街道铁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新政 审判员郜宏 人民陪审员陈建香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