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孙双庆犯贪污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1:32:14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392号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双庆,男,生于1947年5月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2013年5月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双庆犯贪污罪,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双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6月,被告人孙双庆与许昌市东城区动迁建设中心工作人员李会勇(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李会勇负责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河湾社区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鲁利军的身份证虚造了一份296858.5元补偿协议,套取补偿款和补偿款利息共计330858.43元,孙双庆占为己有。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双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双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双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孙双庆与许昌市东城区动迁建设中心工作人员李会勇(另案处理)预谋后,利用李会勇负责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河湾社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以鲁利军的身份证虚造了一份征地拆迁协议,套取拆迁补偿款和拆迁费利息共计330858.43元,孙双庆占为己有。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孙双庆到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被告人孙双庆的亲属已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双庆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证人李会勇、孙付安、孙宏建、李金岭、黄凤枝、李子明、孙志强、武聪、鲁利军证言,被告人孙双庆会同李会勇以“鲁利军”名义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及领取补偿款相关手续、单据,孙双庆的户籍证明,孙双庆的任职证明,李会勇的任职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孙双庆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双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孙双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孙双庆的亲属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孙双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双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朱 琳 审 判 员:李 培 审 判 员:郭振生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葛丽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