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栓紧、刘红许犯盗窃罪

2016-07-08 22:22
被告人董栓紧、刘红许犯盗窃罪
提交日期:2013-08-26 11:28:24
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禹刑初字第426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拴紧,男,生于1980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5月6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2年12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红许,男,生于197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2007年7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2年12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栓紧、刘红许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栓紧、刘红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田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老面粉厂荣升小区对面一居民楼下,乘人不备,盗走韦建伟价值人民币1250元的奔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2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田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批发街高路100号一居民楼门洞,乘人不备,盗走孟高举价值人民币1198元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

2012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田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陈家坊路东段时尚快捷宾馆附近一居民楼门洞,乘人不备,盗走李晓丹价值人民币1581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2012年10月5日晚上, 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东商贸北外五路一门洞处,乘人不备,盗走王丽萍价值人民币2270元的五羊牌电动车一辆。

2012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董拴紧伙同刘红许去到禹州市教师进修学校附近一居民楼门洞,乘人不备,盗走贾太风价值人民币616元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拴紧伙同刘红许去到禹州市荣升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乘人不备,盗走赵玮冰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随后刘红许将该车骑走,董拴紧又在荣升小区11号楼地下室,盗走王晓远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立联达电动车一辆。

2012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董拴紧伙同刘红许去到禹州市山林街温馨花园小区(原名御园小区)三楼,乘人不备,盗走张春华价值人民币900元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

2012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拴紧伙同刘红许去到禹州市盛世港湾小区,乘人不备,盗走田三定价值人民币2814元的华达万通电动车一辆。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他人去到禹州市西街理想曙光音乐教师一楼门洞内,乘人不备,盗走田晨露价值人民币734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拴紧、刘红许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拴紧、刘红许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栓紧、刘红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田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荣升小区对面一居民楼下,乘人不备,盗走韦建伟价值人民币1250元的奔迪牌电动车一辆。

(二)、2012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田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批发街高路100号一居民楼门洞,乘人不备,盗走孟高举价值人民币1198元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

(三)、2012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田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陈家坊路东段时尚快捷宾馆附近一居民楼门洞,乘人不备,盗走李晓丹价值人民币1581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四)、2012年10月5日晚上, 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任松涛(另案处理)去到禹州市东商贸北外五路一门洞处,乘人不备,盗走王丽萍价值人民币2270元的五羊牌电动车一辆。

(五)、2012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董拴紧伙同被告人刘红许去到禹州市教师进修学校附近一居民楼门洞,乘人不备,盗走贾太风价值人民币616元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六)、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拴紧伙同被告人刘红许去到禹州市荣升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乘人不备,盗走赵玮冰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随后刘红许将该车骑走,董拴紧又在荣升小区11号楼地下室,盗走王晓远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立联达牌电动车一辆。

(七)、2012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董拴紧伙同被告人刘红许去到禹州市山林街温馨花园小区(原名御园小区)三楼,乘人不备,盗走张春花价值人民币900元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

(八)、2012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拴紧伙同被告人刘红许去到禹州市盛世港湾小区,乘人不备,盗走田三定价值人民币2814元的华达万通牌电动车一辆。

(九)、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拴紧伙同他人去到禹州市西街理想曙光音乐教室一楼门洞处,乘人不备,盗走田晨露价值人民币734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拴紧、刘红许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户籍证明,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禹州市公安局禹公刑诉字[2012]1253号起诉意见书,本院(2007)禹刑初字第230号、(2008)禹刑初字第292号、(2011)禹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中刑二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出所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田三定电动车被盗监控录像,情况说明,韦建伟提供的购车收据,孟高举提供的车辆保修单,接处警登记表,王丽萍提供的购车收据、保修卡,贾太风提供的购车保修票据、王晓远提供的售后服务三包凭证,赵玮冰提供的证明,田三定提供的收据,禹州市爱玛电动车提供的证明,董拴紧、刘红许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任松涛、田甲证言,被害人韦建伟、孟高举、李晓丹、王丽萍、贾太风、赵玮冰、王晓远、张春花、田三定、田晨露陈述,被告人董拴紧、刘红许供述,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鉴字(2012)228号、禹价鉴字(2013)002号、禹价鉴字(2013)0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拴紧、刘红许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栓紧、刘红许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拴紧、刘红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董拴紧、刘红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拴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刘红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朱  琳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张  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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