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晓某董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1:01:31 |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伊刑初字第9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01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江左镇xx村x号。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3年2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082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川县江左镇xx村xx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3年4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晓雷犯盗窃罪,被告人董志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晓雷、董志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董xx从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县前街经过时,看到该村村民钟万营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黑色安琪儿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趁无人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后董xx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董xx。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90元。案发后,赃物已提取退还被害人钟万营。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董xx、董xx供述;被害人钟万营陈述;被盗物品照片;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被害人报案材料;领条;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工作说明;伊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伊价认字(2013)第022号电动自行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伊川县公安局(伊)行罚决字(201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资证。董晓雷、董志鸿在庭审质证时,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董x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董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xx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x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董xx、董xx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董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万军
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永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