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根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0:18:52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418号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根灿,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3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 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根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根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根灿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租用的禹州市朱阁镇沙陀村一组位于南河坡的基本农田5.05亩取土挖沙,造成该5.05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2013年6月9日,王根灿主动到禹州市公安局矿山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根灿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受案登记表、国土局案件移送书、受案回执,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地类认定书,禹州市国土局询问王根灿、王子振、王宝欣笔录,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调查报告,沙场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证人王国领、王法立、王政军、白改存、王国聚、王文正、王宝欣证言、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关于禹州市朱阁镇沙陀村王根灿非法占用耕地采沙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附:现场照片、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此事的鉴定申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此事的鉴定申请的批复、测绘资质证、勘测定界图、占地位置图、朱阁镇土地总体规划图)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根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根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根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慧敏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葛丽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