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6 10:13:53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397号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占营,男,1966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3年5月20日被禹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占平,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3年5月20日被禹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石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长葛市石象乡石西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3年5月20日被禹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自华到庭参加公诉,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5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等去到禹州市无梁镇曹楼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合伙购买的曹全伟等人的杨树261株私自砍伐。该261株杨树计15.5513立方米。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等去到禹州市无梁镇曹楼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合伙购买的无梁镇曹楼村村民的杨树261株私自砍伐。经鉴定该261株杨树计15.551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供认不讳,并有归案经过、案件移交情况说明、禹州市林业发展中心证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图1份、照片4张)、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鉴中心(2013)林鉴字第0018号《关于李石磊等人滥伐林木的立木材积鉴定》(附:材积照片6张,鉴定许可证、资质证)、证人曹遂喜、李福玲、刘素珍、申美丽、时秋梅、曹向军、曹书森、郭会霞、曹长法、张申兰、宋秋照、宋聚成、曹全伟、秦九、宋遂成、曹成法、许改香、李葵霞、赵巧平、赵金凤、李格妮、马书敏、田军伟、朱爱梅、王广卫证言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已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占营、姚占平、李石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占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姚占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石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刘慧敏
二 ○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葛丽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