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长有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20:55:29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栾刑初字第128号 |
公诉机关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长有,男, 1972年2月12日出生。 辩护人牛进国,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有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刘长有及辩护人牛进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刘长有驾驶无号牌时风机动三轮车装载着石子从陶湾焦树洼村向陶湾么坪村拉运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及严重超载,将横过公路的韦X撞倒,造成该韦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已构成重伤。经本院主持调解,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长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合格证、过磅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长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樊卓琳
二0一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金桂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