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郑晓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21:02:28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栾刑初字第127号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晓宏,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晓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华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郑晓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晓宏伙同杨xx、周xx、王xx、张经xx、杨xx(该五人已判刑)、张xx、吴xx(该二人在逃)等八人趁夜深人静之机,各自携带手电筒、编织袋、铁锤等作案工具窜至钼业公司大露天矿山采场,密谋结伙盗矿共同销售,平均分赃,而后八人合伙盗窃钼精矿石5编织袋,背运至南泥湖村村民郭xx家隐藏,后以每袋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xx3袋,其中有2袋李xx没来得及拉走被公安机关扣押,以260元的价格销售给史xx1袋,以170元的价格销售给昝xx1袋,后均被公安机关追回。经物价部门鉴定,公安机关追回及扣押的4编织袋钼矿石共计244公斤,价值894.31元。该起盗窃价值共计1194.31元。 2011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晓宏伙同杨xx、杨xx、贾x(已判刑)、杨xx(在逃)等五人采用同样方法到同一地点,盗窃出钼矿石4编织袋,后放在南泥湖村村民孙xx(已判刑)家中隐藏,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钼矿石共计492斤,价值1544.19元。 综上,被告人郑晓宏共参与盗窃2起,价值273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晓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及同案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单位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钼矿石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晓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晓宏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晓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阮向月
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桂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