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白毅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20:51:32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栾刑初字第122号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毅,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第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毅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白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白毅在合峪镇合峪街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载乘郭XX从栾川县合峪镇信用社门前由西向东行驶,因酒醉不能正确判断道路情况,将自己驾驶的摩托车撞在一辆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豫CH809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白毅及乘员郭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白毅的血液乙醇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7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毅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在卷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毅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毅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阮向月
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桂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