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马财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20:41:25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栾刑初字第100号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财,男,1940年12月1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财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下午,马财到栾川县合峪镇马丢村东沟组拐把沟沟口整地,准备将昨天搂成堆的杂草点燃,被邻居关群发现并制止。马财觉得自己在旁边看着不会导致失火,便从兜里拿出平时吸烟用的一个黄色打火机,将靠近坡边点的杂草堆点着,刚直起腰风就把点着的草刮到了林坡上。2013年3月9日火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82.08公顷,过火林木56440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财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财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财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韩庆芳 审 判 员 王戈鹏 代审判员 郝 斐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