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东、徐玉珂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08 22:20
被告人王东、徐玉珂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3 18:04:27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红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别名大刚,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1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培,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玉珂,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4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士玉,河南恒辉律师事务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字(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延陵卫军、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杨培、被告人徐玉珂及其辩护人张士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被害人翟磊为儿子当兵一事经人介绍找被告人徐玉珂、王东帮忙,后被告人徐玉珂介绍,谎称被告人王东是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二被告人以帮被害人翟磊办事为由在新乡市平原路驴肉香饭店等处骗取翟磊现金3000元,五粮液专供酒4瓶、中华(软盒)烟1条零2盒、芙蓉王(硬盒)烟2条,其中烟酒共计价值2452元。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王东妻子刘秋凤退赔被害人翟磊14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翟磊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单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的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图、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等相关书证、物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招摇撞骗罪追究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玉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的妻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000元,对王东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东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徐玉珂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王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招摇撞骗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王东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并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对被告人王东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东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改表现,对被告人王东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东有严重疾病,需长期服药。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东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份,以证实被告人王东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的事实。

被告人徐玉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没有异议。但辩解都是王东收的钱,他没有骗取被害人钱财,只是出于好心帮忙。未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2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又继续调查,违反法律程序;(2)“王东是厅长”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传出来的,公安机关没有查清;(3)王东的供述有真实的一面,也有虚假的一面。王东诈骗翟磊钱财是事实,但徐玉珂没有事前合谋,没有事中分赃,没有事后退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玉珂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明链条,不能证明徐玉珂参与了招摇撞骗。建议对被告人徐玉珂做出无罪判决。并向法庭提供了徐玉珂的电话记录、证人常某、常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相关材料,以证实(1)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2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又继续调查,违反法律程序;(2)证人常某、常某某没有听到徐玉珂介绍王东是王厅长或其他官称,只是听徐玉珂介绍王东有本事,是个混家;(3)2012年11月份,徐玉珂因新乡的一个朋友的小孩想当兵,曾找过证人段某某、刘某某帮忙。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害人翟磊为儿子当兵一事经人介绍找被告人徐玉珂、王东帮忙,后被告人徐玉珂、王东谎称被告人王东是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二被告人以帮被害人翟磊办事为由在新乡市平原路驴肉香饭店等处骗取翟磊现金3000元、五粮液专供酒4瓶、中华(软盒)烟1条零2盒、芙蓉王(硬盒)烟2条,其中烟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452元。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王东妻子刘秋凤退赔被害人翟磊现金1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特供五粮液2瓶证实被告人王东、徐玉珂招摇撞骗被害人翟磊酒的事实。

2、书证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的个人基本情况。

3、书证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的电话查询记录及河南省财政厅的证明证实河南省财政厅职工中没有叫王东的人员。  

4、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王东、徐玉珂涉嫌招摇撞骗罪的现场位置情况。

5、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徐玉珂无违法犯罪记录。

6、书证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东自称因招摇撞骗于1978年被汲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服刑期间因私自逃跑被新乡市人民法院追加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公安机关经调查。未发现被告人王东的判决档案及服刑材料。

7、书证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东于2013年1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徐玉珂于2013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8、书证退赃自愿书及领条证实被告人王东家属刘秋风自愿退赔翟磊现金14000元及五粮液特供酒2瓶的事实。

9、书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北京国际信息研究协会专供酒”系其公司产品,2011年停止生产。2007年订购该产品时,每瓶单价为288元。

10、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证实被被告人招摇撞骗所得中华(软盒)烟1条零2盒,每盒70元,芙蓉王(硬盒)烟2条,每条460元。共计1300元。

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和辨认说明证实被害人翟磊通过照片辨认出自称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对其实施诈骗的人是王东。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当庭的证词证实他和翟磊是朋友,2012年11月23日下午,翟磊打电话说自己的孩子当兵政审没通过,找他帮忙。他就让朋友单某帮忙,后单某联系“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王东帮忙,单某是通过徐玉珂认识的王东,徐玉珂介绍王东是“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24日,王东和徐玉珂开车带着他和单某到翟磊家,问明情况后,王东联系人,徐玉珂在五十四军五星城要了一桌饭菜。后王东又说这事不用管了,交给自己就行了。吃饭时,徐玉珂介绍王东是“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吃过饭后,他们在东干道金水桶做了足疗就回家了。后来都是翟磊和王东直接联系,他没有去。有一次翟磊打电话说王东要请孟钢和军分区的黄司令,向翟磊要了3000元和四瓶特供五粮液及中华烟等,吃饭,洗澡、加油等花了4000多元。

13、证人单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其遇见朋友徐振华,徐振华说一个朋友的儿子想当兵,问他有认识的人没有,他说王东厅长可能会帮忙。他就联系王东到自己家,李某某把翟磊儿子想当兵的事给王东说了,以后的事他没有管,都是李某某和王东商量的。王东是他在搞字画开笔会时,其邻居徐玉珂打电话叫来认识的,当时徐玉珂介绍说王东是厅长,他给王东、徐玉珂写字,后来王东和徐玉珂请他吃饭。

14、证人张某某2013年3月11日的证言证实他和徐玉珂认识十几年了,2012年底,徐玉珂和三、四个人去他的画廊拿过几次画。

15、被害人翟磊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4日,他因为儿子当兵的事给李某某打电话,让李某某帮忙。第二天,李某某领着单某、徐玉珂、王东到他家,王东说自己认识孟钢和五十四军的军长、司机、秘书,徐玉珂也说认识人,能帮上忙。后他们去五十四军旁边的五星城吃饭,吃完饭后,又去东干道金水桶做了足疗。过了三、四天,徐玉珂和王东开车到他家,说是等孟钢把他儿子的记录从网上消掉。他就请徐玉珂、王东到平原路驴肉香饭店吃饭。吃饭时,王东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孟钢打来的,让他们过去,王东向他要了3000元、两瓶五粮液、两盒软中华烟。后来都是每隔几天,王东到他那拿盒中华烟,混顿饭就走了。12月1日,王东又到他家,让他领着去洗澡,他领着王东到龙士达洗澡花了700元。7日早上,王东领着几个人到他家说请人吃饭,从他那拿走两瓶五粮液、两盒软中华烟。8号下午,王东到他家说是军分区黄司令吃饭,让他准备两条芙蓉王烟、一盒软中华、一盒苏烟。晚上20时许,王东到他家说儿子的事办成了,让去洗澡。他领着王东到塞纳河洗澡花了1200元,洗完澡回来的路上,又给王东的车加了100元的油。后来,他向王东要政审表,王东领着他和李某某到市公安局,王东自己到出入境大厅,十几分钟后,王东出来说事办成了。后来再联系王东,王东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他给河南省财政厅打电话,才知道财政厅没有王东这个人,他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16、被告人王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1月份,徐玉珂和单某给他打电话说(华子)李某某表弟翟磊的小孩想当兵,政审通不过,想让他想办法办。他就和徐玉珂、单某、李某某去翟磊家,徐玉珂说认识五十四军五星城的经理,让去五星城吃饭,想让经理要个当兵的指标,可后来没要成。吃过饭后,他们去金水桶做足疗。过了几天,他和徐玉珂去翟磊家,让翟磊准备3000元。翟磊给他3000元后又请他们去平原路的驴肉香饭店吃饭,吃饭后又向翟磊要了两瓶五粮液和两盒软中华烟。他和徐玉珂到泰和宾馆洗澡,徐玉珂向他要了500元。后每隔几天,他就以帮翟磊的儿子办事为由到翟磊家骗烟,混顿饭吃,让翟磊请他洗澡。他共骗取翟磊3100元,四瓶特供五粮液、两条芙蓉烟、一条半软中华烟、一盒苏烟。徐玉珂让他请客吃饭花了200多元,喝了一瓶五粮液,去泰和宾馆洗澡花了500多元。烟都吸了,还剩两瓶五粮液在家放着。在骗取翟磊时,徐玉珂称他为河南省财政厅的王厅长,给他打掩护。单某是中间人,又是徐玉珂的邻居,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17、被告人徐玉珂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和王东二十年前认识,王东经常说自己在省财政厅帮过忙,当过某处的处长。他和单某是邻居,单某是书法家,他带王东去认识的单某,并介绍说王东是卫辉市的名人,本事大。2012年11月份的一天,王东打电话让他一起去新乡办事,他和王东到单某住的小区接住单某和李某某,一起到翟磊家说翟磊的小孩当兵的事,他说认识五十四军的他,看能不能帮上忙,就联系了五十四军五星城饭店,吃过饭后去金水桶洗脚。过了几天,他和王东在牧野公园南边的一个饭店和翟磊在一起吃饭,王东拿了翟磊3000元钱和两瓶酒。饭后,他和王东去泰和宾馆洗澡,是王东拿的钱。

18、被告人徐玉珂的认罪书证实被告人认罪伏法,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19、被告人徐玉珂的电话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2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又电话通知徐玉珂进行调查的事实。

20、证人常某、常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没有听到徐玉珂介绍王东是王厅长或其他官称,只是听徐玉珂介绍王东有本事,是个混家。

21、证人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徐玉珂因新乡的一个朋友的小孩想当兵,曾找过他们帮忙的事实。

以上证据1-17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8-21由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经庭审质证,证据1-18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9-21证实的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且该组证据的签字时间有误,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徐玉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均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东、徐玉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玉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的家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王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玉珂的辩护人认为徐玉珂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东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玉珂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

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敬 轩

                                             审  判  员  张 巧 荣

                                             人民陪审员  贵 玉 萍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晶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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