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徐少鹏与被告陈忠南、张金会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8:31:02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栾民初字第550号 |
原告徐少鹏,男,满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陈忠南,男,成年。 被告张金会,女,成年。 原告徐少鹏与被告陈忠南、张金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少鹏、张金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忠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春,陈忠南以合伙做生意为名骗取徐少鹏30000元,占为己有,经再三追要陈忠南归还部分欠款,又于2011年5月9日张金会在场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1年8月底还清下余欠款25000元,现逾期未还,故请求二被告归还欠款25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陈忠南出具的25000元欠条一张,以证明二被告有还款义务。 被告陈忠南未到庭应诉。 被告张金会辩称,本人不清楚陈忠南和徐少鹏之间经济纠纷,张金会无还款义务。 经庭审质证,被告张金会对原告出具的欠条以不清楚为由未提出相反意见,故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1年春徐少鹏和陈忠南有一段经济交往,陈忠南于2011年5月9日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陈忠南25000元,承诺同年8月底还清,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徐少鹏诉称陈忠南占有其25000元,属“诈骗”性质,对诈骗情节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依据陈忠南2011年5月9日出具的欠条,陈忠南有归还25000元欠款的义务。张金会和陈忠南属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金会对陈忠南所负25000元债务,也有归还义务,故徐少鹏请求张金会陈忠南共同归还25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忠南、张金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少鹏欠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陈忠南、张金会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革委 审 判 员 张晓辉 人民陪审员 陆艺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燕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