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吴双雷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8:01:56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栾刑初字第103号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双雷,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双雷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双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中午,被告人吴双雷在石庙镇石宝沟其同事冯冰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石庙往县城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6时20分,当行驶至栾川县城幸福路与八一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双雷血乙醇含量为160.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双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双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血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双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双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双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戈鹏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银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