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贾伊珂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49:19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栾刑初字第101号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伊珂,男,1994年5月3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伊珂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太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伊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贾伊珂在朋友杜XX家借住,次日下午14时许,该贾在到厨房洗手时,发现杜XX母亲卧室床头放一白色苹果4S手机,顿生窃意,并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解锁后藏于其姨妈高XX家中。案发后,贾伊珂将手机退还给杜XX。经栾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伊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贾伊珂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赃物照片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伊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伊珂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伊珂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审判员 郝 斐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