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安书金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38:11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栾刑初字第90号 |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书金,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书金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书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安书金在栾川县陶湾镇焦树凹村小寺院沟祖师庙北50米处坡地内整地时,因其吸烟不慎引燃地内杂草,其扑救不及火苗被风吹至地边茅草坡上并蔓延扩大,引发林坡着火。被告人安书金扑救一阵后见打不灭火,遂离开现场。当地群众田X发现林坡起火后,立即用电话告知村委主任李X及本组组长张XX让组织群众前去扑救,后经栾川县林业局森林消防队及当地群众合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之后,火场因复燃先后又蔓延两次,到3月8日晚被彻底扑灭。经鉴定,过火区地类为有林地,过火总面积31.45公顷,过火林木株数53640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书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安书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书金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书金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书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戈鹏 审 判 员 韩庆芳 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代银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