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万书明犯故意伤害罪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23:24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平刑初字第205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书明,又名万福名,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安贞里派出所民警抓获,2013年6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19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书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3日9时许,在平舆县万冢乡万冢集十字路口,被告人万书明的父亲万小印和被害人王XX因生意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万书明上前用拳头将被害人王三名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XX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万书明的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王三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书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张XX、万XX、李XX、王X、任X、万X刚、郭X华、刘X、万XX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情况说明、照片、平舆县万冢派出所证明、住院病历、申诉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鉴定意见:平舆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平)公(刑)鉴(法)字[2013]0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书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书明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能够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