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刘小娥与被告陈占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22:42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栾民初字第494号 |
原告刘小娥,女,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栾川县三川镇新庄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昝高明,男,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占柱,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栾川县三川镇新庄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陈新柱,男,1967年8月20日生,系被告哥哥。 原告刘小娥与被告陈占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海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1993年阴历5月29日生育大女儿陈蒙,2001年阴历10月27日生育二孩子陈家兴。婚前由于对被告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加之相识时间较短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与原告及其原告家人为琐事发生争吵,另被告本人没有主见,听信于他人,对原告在经济上完全封锁,使得原告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本想着随着孩子慢慢长大,被告会有所改变,可被告变本加厉,原告无奈只好外出打工,2007年阴历3月份原告外出至今,被告不管不问,原告试图中间自己回家,但想到冷漠的被告,早已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就放弃了回家的想法,原告一直在外四处做零工为生,勉强维持生活。现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过打骂,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因为第三者插足才造成原告起诉离婚,虽然被告有过错,但为了家庭和两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如离婚原告应给被告拿孩子抚养费576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承担12500元外债,以上共计1001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小娥与被告陈占柱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3年5月29日(农历)生育一女取名陈蒙,2000年10月21日(阴历)生一子取名陈家兴。2007年3月(阴历)原告因家庭琐事外出打工至今。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原告刘小娥与被告陈占柱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外出打工至今,但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庭审中被告为了孩子及家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且被告愿与原告重新和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议原、被告双方今后加强沟通,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小娥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小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涛
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褚国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