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李金娥与被告祁松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15:58 |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栾民初字第341号 |
原告李金娥,又名李金芳,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银学,男,系河南省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祁松茹,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金娥与被告祁松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银学、被告祁松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金娥诉称:1998年7月,我与被告祁松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11月13日在栾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被告隐瞒了其与他人已经结过婚的事实,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婚后我们育有一子祁智军,被告经常因琐事打骂我和孩子,2011年1月被告再次因琐事,对我进行殴打,至我头部受伤,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列。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祁智军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祁松茹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对婚姻不忠诚是我们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但我认为我们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我不同意离婚,婚生子祁智军由我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每月45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8年11月13日在栾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取名祁智军,现年13岁。近年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祁智军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各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帮扶和信任。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15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有愿意和好的要求和态度,应给予被告促成家庭和好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婚生子祁智军年纪较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故对原告李金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双方本着相互尊重的态度,消除隔阂,改正错误,修复裂痕,共同创造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金娥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金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红涛 审 判 员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田宇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根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