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宏运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22:18
被告人秦宏运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8-23 17:17:21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宏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宏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宏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秦宏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Q56651小型客车沿平舆县城卫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清河南路交叉口处,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秦宏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9.0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宏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小磨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3]110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宏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宏运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宏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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