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陈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7:12:56 |
|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3)红刑初字第74号 |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琳,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9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天领,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2)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琳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琳及其辩护人王天领到庭参加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0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陈琳因赌博急需用钱,采取高价进、低价卖的手段进行苹果手机交易,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低价为诱饵骗取货款全部用于赌博。2012年9月,被告人陈琳共骗取货款423400元。现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陈琳谎称有60台均价为3243元的低价苹果手机4(8G版)手机,骗得被害人杨雨鑫194600元全部用于赌博。 2、2012年9月6日,被告人陈琳分别以3350元、443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赵丹购进苹果4(8G)20台、苹果4S(16G版)10台,后分别以3190元、4150元的价格卖给李伟。被告人陈琳仅向被害人赵丹支付货款30000元后逃匿,后被告人陈琳的母亲代为偿还货款10000元。 3、2012年9月7日,被告人陈琳谎称有50台价格为3150元的低价苹果4(8G版)手机,骗取被害人李伟157500元全部用于赌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雨鑫、赵丹、李伟陈述,证人岳某证言,被告人陈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琳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陈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10台苹果4S的钱并没有收到,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琳系自首。2、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3、被告人陈琳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陈琳因赌博急需用钱,采取高价进、低价卖的手段进行苹果手机交易,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已低价为诱饵骗取货款全部用于赌博。2012年9月,被告人陈琳共骗取货款423400元。现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陈琳谎称有60台均价为3243元的低价苹果手机4(8G版)手机,骗得被害人杨雨鑫194600元全部用于赌博。 2、2012年9月6日,被告人陈琳分别以3350元、443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赵丹购进苹果4(8G)20台、苹果4S(16G版)10台,后分别以3190元、4150元的价格卖给李伟。被告人陈琳仅向被害人赵丹支付货款30000元后逃匿,后被告人陈琳的母亲代为偿还货款10000元。 3、2012年9月7日,被告人陈琳谎称有50台价格为3150元的低价苹果4(8G版)手机,骗取被害人李伟157500元全部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琳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卫东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琳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前科。 3、陈琳账户信息查询结果单、杨雨鑫账户明细查询、岳某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2012年9月3日于红旗向陈琳账户转账96300元,2012年9月5日向陈琳账户转账63800元,2012年9月5日杨雨鑫向陈琳账户转账共194600元,2012年9月7日于红旗向陈琳账户转账157500元,2012年9月7日陈琳向岳某转账30000元。 4、于红旗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账户明细查询、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本人名下建行账号于2012年9月3日向陈琳建行账号汇款96300元,2012年9月5日向陈琳建行账号汇款63800,2012年9月7日向陈琳建行账号汇款157500元,以上三次进购汇款都是经李伟电话通知后汇款。 5、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9月11日下午18时,李伟、杨雨鑫、赵丹将陈琳带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济侦查大队。 6、 证人岳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3日,赵丹说新乡的陈琳想要30台苹果4(8G版)手机,问其有货没有,其于2012年9月3日通过物流给陈琳20台苹果4(8G版)手机,9月4日又通过大巴车给陈琳发了10台苹果4(8G版)手机,2012年9月5日陈琳向其在建行的账户分三次汇款共计100500元。2012年9月6日,赵丹说陈琳再购买20台苹果4(8G版)手机和10台苹果4S(16G版)手机,其将苹果4(8G版)手机的单价3350元和苹果4S(16G版)手机的单价4430元报给了赵丹,赵丹说陈琳同意这个价格,约定货到后支付111300元货款。其就将20台苹果4(8G版)手机和10台苹果4S(16G版)手机发给了陈琳。陈琳收到货后,对赵丹说手边款不够,第二天付款。第二天上午陈琳向其账户支付了30000元手机款,说当天下午再支付剩余的81300元,但到下午赵丹说联系不上陈琳了,9日下午其和赵丹一起到陈琳家找陈琳,陈琳不在家,他的母亲替其支付了10000元,陈琳仍欠71300元手机款。在陈琳家的时候,也有其他人来要手机款,才发现他们被陈琳骗了。 7、被害人杨雨鑫陈述证实2012年9月5日,新乡市华南通讯公司采购经理陈琳打电话,说他手里有60台苹果4手机,价格比较低,每台3243元,问其要不要,因当时苹果4手机的市场批发价是3300元左右,其就同意了。其和陈琳在电话里约定9月5日其将手机货款194600元支付给陈琳,陈琳在9月6日将60台苹果4手机交付。按照约定,2012年9月5日,其分五次将194600元货款汇给了陈琳在建设银行的个人账户。2012年9月6日,其开始催要60台苹果4手机,陈琳说让再等一天,9月7日他一定将手机交付。9月7日其与陈琳就联系不上了。2012年9月11日,其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后,当天下午四点多钟,陈琳所在公司的常保东打电话说他的一个熟人在新飞大道与人民东路交叉口附近见到陈琳了,其知道这个情况后,就与李伟、赵丹联系,一起去找陈琳。下午五点左右,三人到达东街派出所门口看到了陈琳,就将其拽住,来到了东街派出所案件侦查大队,值班民警让将陈琳直接带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处理。陈琳到新飞大道与人民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不是去投案,他们只是在该路口附近找陈琳时,正好在东街派出所门口发现陈琳并将其拽住,后三人把陈琳扭送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8、被害人赵丹陈述与证人岳某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其还证实,2012年9月11日上午,其和李伟、杨雨鑫一起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报案。下午四点多,杨雨鑫打电话,说他的一个熟人在新飞大道与人民东路交叉口附近见到陈琳了,其和李伟、杨雨鑫下午五点左右,到达东街派出所门口看到了陈琳,将陈琳拽住拽到东街派出所,后民警让其将陈琳直接带到新乡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从9月9日陈琳母亲给10000元手机款到9月11日在东街派出所门口看到陈琳这个时间段内,陈琳手机始终是关机状态。 9、被害人李伟陈述证实2012年9月3日,新乡华南通讯采购经理陈琳打电话说手里有30台苹果4手机,价格比较低,每台3210元,问其要不要,其同意了,将96300元货款汇到了陈琳账户,从陈琳手里提走了30台苹果4手机。9月5日,陈琳又打电话,说有20台苹果4手机,单价比9月3日还便宜,每台3190元,因为有第一次交往,其决定要。其于9月5日11点多将63800元货款汇入了陈琳在新乡建行的账户,第二天晚上陈琳将该20台苹果4手机送到其在郑州通讯行,还送来了10台苹果4S手机,因为陈琳之前拿了其三台手机还没有付款,还借了其现金,共欠47735元,这10台4S手机的货值是41500元,当时在电话里说这10台苹果4S手机就冲减以前的欠款了。2012年9月7日,陈琳打电话说他又弄了50台比较便宜的苹果4手机,每台3150元,于是其就于2012年9月7日中午将50台苹果4手机的货款157500元汇入陈琳账户,按照约定,9月7日下午其应该收到50台手机,但7日下午4点后其就再联系不上陈琳了,其才发现被骗了。 10、被告人陈琳供述证实其从2012年8月份开始玩“百家乐”赌博,9月初时手头的钱有些紧张,就想通过临时占用买卖手机货款的方式进行“百家乐”赌博,捞回输的钱,因为手机市场的价格比较透明,其只有用高价进、低价卖的手段去吸引买家进行苹果手机交易。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为了达到占用客户资金,进行“百家乐”赌博捞本的目的,2012年9月5日,其打电话给杨雨鑫,说手里有60台便宜的苹果4手机,每台价格是3243元,杨雨鑫说想买,就按照约定给其建行卡内汇进了194600元货款,其说第二天给其60台苹果手机,但当时,其手里没有苹果手机,杨雨鑫给其的货款194600元用于“百家乐”赌博给输掉了。2012年9月6日,其又向赵丹购买了20台苹果4手机和10台苹果4S手机,苹果4手机的单价是3350元,苹果4S手机的单价是4430元,总价值111300元,后其领到了该批手机的货,也验过货,没什么质量问题,因李伟想买20台苹果4手机,且汇给了其63800元货款,其就委托朋友将该20台苹果4手机和10台苹果4S手机送给了李伟,之所以要多送10台苹果4S手机,是想多卖给他一些苹果4S手机,想让他多给其回货款。和赵丹的这笔交易,其给郑州的岳某支付了30000元货款,后听说其母亲又交给了赵丹10000元货款,剩余的71300元就没有再支付,因为没有钱了,赌博都输了。2012年9月7日,其打电话给李伟,说手里有50台苹果4手机,单价为3150元,李伟直接将50台苹果4手机的货款157500元汇到了其在建设银行的账户,但其手里没有50台苹果4手机,是骗李伟的,其将157500元货款全部用于赌博输掉了。2012年8月其曾经借过李伟40000元现金。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琳关于10台苹果4S的货款没有收到,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解,因该笔交易发生在2012年9月6日,与2012年9月7日虚构事实,以50台低价苹果4手机为名诈骗李伟的犯罪事实相互独立,没有直接联系,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琳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琳系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约好一起去公安机关,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关于被告人陈琳系初犯、偶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望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东 峰 审 判 员 温 晓 雯 人民陪审员 宋 爱 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张 敬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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