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50:52 |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华区刑初字第336号 |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累红,曾用名董雷红,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 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销赃罪于1992年9月1日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柳屯镇韩昌湖村372号。 被告人董累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柳屯镇韩昌湖村380号。 被告人张献宗,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大韩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于2012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预谋后驾驶董累红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吴家村,将被害人吴xx拴在家门外的山羊二只(共重40公斤)盗走。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山羊每公斤价值30元,所盗两只山羊价值共计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赔偿吴xx损失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累红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销赃罪被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陈述,证人何xx证言,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证明,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第二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均已犯有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累红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累红、董累成、张献宗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累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二、被告人董累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被告人杨献宗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