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银生失火一案

2016-07-08 22:17
被告人孙银生失火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3 16:28:28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卢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银生,男,1953年6月7日生。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银生犯失火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银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孙银生在位于卢氏县杜关镇南盘村大西沟组其自家房后的麦田里锄草。后在麦田边坡根的核桃树下抽烟歇息时,不慎引燃身边枯叶,导致林坡着火,经镇、村组织群众扑救,当天17时许将大火扑灭。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15.87公顷(折合238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银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卫×、王×、杨×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卢氏县林业勘察设计室火灾现场勘察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银生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林坡过火有林地面积15.8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银生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银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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