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僧来成滥伐林木一案

2016-07-08 22:17
被告人僧来成滥伐林木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3 16:27:49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卢刑初字第98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僧来成,男,1965年12月6日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1月28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僧来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僧来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僧来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本村居民张明军蒙家沟阴坡林坡上的栎类林木,经现场勘查共采伐树木184棵,折合立木蓄积30.832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僧来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张×、侯×、张×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僧来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树木184棵,合立木蓄积30.832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僧来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僧来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军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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