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李伟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6:16:14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民初字第436号 |
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井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崇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朝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伟然,男。 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伟然于2011年10月7日入职其公司销售部,2012年3月21日任命为销售副总。于2012年6月27日借款187978.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8797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中,被告答辩其向原告出具187979.5元非是借款,而是涉及到任职期间的销售行为,且双方存在账目清算。因账目清算不成,致使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难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新红 审 判 员 邢艳丽 陪 审 员 杨会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