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启峰滥伐林木一案

2016-07-08 22:17
被告人孙启峰滥伐林木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3 16:22:21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卢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启峰,男,1972年9月9日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启峰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启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日,被告人孙启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本村板长组大路壕二道洼聂×林坡上的树木采伐。经现场勘查,共采伐树木237棵,合立木蓄积12.598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启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聂×、孙×、王×、卢×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检尺单及照片,卢氏县瓦窑沟乡观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启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本村居民聂彩芹林坡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启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启峰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郜留剑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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