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荷荣诉被告鲍树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1:15:40 |
|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龙民初字第432号 |
原告杨荷荣,女,汉族,1956年1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文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鲍树文,男,汉族,1952年4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复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杨荷荣诉被告鲍树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荷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文君、被告鲍树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复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荷荣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患病,经诊断为脑血栓,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反而多次辱骂原告,后被告离家出走,将原告扔在医院长达两个月之久。并多次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鲍树文辩称,原、被告双方虽都是再婚,但也是自由恋爱,感情尚可,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并未离家出走,也未打骂过原告。被告于2004年患上了糖尿病,由于原告掌握着家庭财产,以经济紧张为由不让被告住院,现病情已非常严重。原告为了自己轻松,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于2013年1月将被告送至梁苑敬老院。被告在与原告婚前有房产一套,位于开封市滨河路中段汽车配件公司1号家属楼2单元2号,2004年初,原告将该房转让,同时在大宏世纪新城以其儿子苗某的名义订购了一套房子,交了首付,办理了按揭,2011年共同还清了按揭贷款。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假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要求原告给付被告房屋分割款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6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前期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曾发生矛盾,2013年1月,原告将被告送至梁苑敬老院并交纳了托管费用。另查明,2013年6月3日至6月17日被告因病住院期间费用系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结婚多年,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沟通困难,以至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是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如若原、被告双方能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多加沟通,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荷荣要求与被告鲍树文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荷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朝阳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