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杨站辉、张淑芳与被上诉人杨胜辉、原审第三人孙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37:36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二终字第19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站辉,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芳,女。系杨站辉之妻。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引芳,女。系杨站辉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太科,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胜辉,男。 原审第三人孙新华,男。 委托代理人杨胜辉,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站辉、张淑芳因与被上诉人杨胜辉、原审第三人孙新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淑芳及杨胜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引芳、唐太科,被上诉人杨胜辉并代理原审第三人孙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杨站辉、张淑芳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