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柯金龙与被上诉人侯嘉文、郑明海及原审被告张建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12:32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三终字第21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金龙,男,199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穴子仓组。 法定代理人柯创业,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柯金龙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嘉文,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中学学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穴子仓村穴子仓组014号。 法定代理人侯军奇,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侯嘉文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海,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王官村177号附1号。 原审被告张建娥,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县张茅乡东村一组2号。 上诉人柯金龙因与被上诉人侯嘉文、郑明海及原审被告张建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柯金龙又于2013年7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柯金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柯金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上诉人柯金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