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与赵颖江、朱建设、赵宏强、王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11:21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三终字第20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开阳路青屏大街中段12号。 负责人杜丛山,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颖江,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张汴乡北营村六组2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设,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袁庄乡张华岭村南沟0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宏强,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尖山乡沙古堆村安口2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斌,男,198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穴子仓村黑坡组。 本院在审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与赵颖江、朱建设、赵宏强、王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