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秦日平与被上诉人赵志防及一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09:50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4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日平,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镇秦棚村方围组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防,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居厢乡西辛安村四组。 原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秦日平与被上诉人赵志防及一审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以“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属侵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潢川县,而且上诉人的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潢川县,并非三门峡市湖滨区,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该院认定本案属侵权纠纷并确定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错误,应予撤销,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赵志防所诉案件系因在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三门峡市湖滨区的大中海工地施工中坠落造成损害而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属侵权纠纷之列,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此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起诉,该院受理并无不当。故,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