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保才及一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06:16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40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墙南口。 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保才,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城关回族镇纱厂家属院集体53号。 一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杜照高,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北后街13号。 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中房开发3号楼。 负责人邱利宏,该支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温县城西段。 法定代表人侯政熙,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任建涛,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黄庄乡西虢村北平街5排6号。 一审被告任玉涛,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黄庄乡西虢村北平街5排6号。 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39-17号。 负责人崔振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焦作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才及一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公路集团公司)、杜照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华财险焦作支公司)、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温县中远公司)、任建涛、任玉涛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财险焦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系法人单位,从未对原告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上诉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即使原告认为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发的诉讼纠纷,其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陕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因侵权提起的诉讼,陕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起诉,该院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驳回焦作宏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移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〇一三年七月 日 书 记 员 杨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