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张顺劳与被上诉人张国昌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10:00:54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3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劳,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张茅乡杨村4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昌,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1号院8号楼10号。 上诉人张顺劳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昌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所称下欠转让费履行地在陕县,并非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管辖范围。双方因履行转让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而违约,上诉人已到陕县人民法院诉讼,在本案中,不论是上诉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在陕县。陕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陕县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转让鸿源宾馆和时代网吧协议履行过程中因转让费用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应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鸿源宾馆和时代网吧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区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张顺劳住所地在陕县张茅乡,陕县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其上诉称自己因双方因履行转让合同纠纷,已到陕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查,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正式受理本案,而其另案起诉系在本案中其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之后,4月27日陕县人民法院才正式受理,故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湖滨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上诉人张顺劳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