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熊泽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54:40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文明路中段(师家渠综合楼4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康照,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泽华,男,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店镇市场区神泉路北平房151号。 上诉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泽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没签订过任何协议,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的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河路与陕州路交叉口公厕和植物园南门公厕项目部代表聂福民在2012年5月26日与被上诉人熊泽华签订的《付款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如有其他争议由陕县人民法院解决”,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因此陕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虽以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其项目代表聂福民的身份和权利及所签协议的效力。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