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朝阳、三门峡科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河南新中基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53:36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辖终字第3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朝阳,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会盟大道财政局后。系渑池县森地电动车专卖店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科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茅津路与建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中伟,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中基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 法定代表人张中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朝阳、三门峡科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河南新中基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350-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适格被告浙江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已变更,即使张朝阳要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应当向被告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超威电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朝阳、三门峡科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河南新中基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责任纠纷,是因三轮电动车电瓶充电时引发火灾所产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的火灾发生地、也即侵权行为地在渑池县,故依法应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火灾发生地、也即侵权行为地在渑池县,故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敏英 审 判 员 何红伟 审 判 员 郭相耀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