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代佳丽要求宣告李英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23:14 |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卢民一初字第147号 |
(2013)卢民一初字第147号 申请人代佳丽,女,2009年4月8日生。 监护人代志云,男,1952年12月21日生。 申请人代佳丽要求宣告李英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代佳丽不能提供宣告失踪人李英的基本信息,本院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代佳丽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胡 斌
二Ο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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