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雷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3 09:01:43 |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镇刑初字第26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雷,男,24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3日16时许,唐雷因琐事与妻子王×发生纠纷,王×之弟王××得知后伙同妻子刘×赶到唐雷家,唐随即与王××发生争执、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唐雷持菜刀将王××脸部砍伤,刘×将唐雷之母李书阁手指咬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唐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16时许,唐雷因琐事与妻子王×发生纠纷,王×之弟王××得知后伙同妻子刘×赶到唐雷家,唐随即与王××发生争执、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唐雷持菜刀将王××脸部砍伤,刘×将唐雷之母李书各手指咬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面部右侧有7.5cm裂伤疤痕,其损伤构成轻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雷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达成协议,赔偿20000元,王××自愿撤回对唐雷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雷供述的案发时间、地点、原因、结果,与被害人王××的陈述基本一致,且有证人王×、刘×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技术鉴定书,协议书及收据,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王××的损失,对被告人唐雷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全 新 审 判 员 马 喜 德 代理审判员 魏 东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