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洨洪与被告李耀亮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7:58:41 |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南民初字第996号 |
原告杨洨洪,女。 被告李耀亮,男。 原告杨洨洪与被告李耀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洨洪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举行结婚典礼,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2年7月生育儿子李XX,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结婚草率鲁莽,婚后发现二人无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让原告对这份婚姻看不到希望, 2013年元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800元,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的损失费、代工费、精神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耀亮辩称,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但相互了解一年半后才缔结婚姻,原被告及双方家长均同意这门亲事,非原告所称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很好,没有吵架骂人情况,被告虽系农民,但也一直尽力养活这个家庭,原告起诉离婚,主要矛盾在于双方父母,被告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多做和好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6月16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2011年1月30日到南乐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2年7月7日生育儿子李XX,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5月22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且生育了一子,已组建成一个完整的家庭,夫妻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日常生活中时有矛盾,但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告应多体贴关心照顾原告,共建幸福美好家园。为有利于原、被告的生产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洨洪要求与被告李耀亮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杨洨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志鹏
二〇一 三 年 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留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