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被告人翟好修、韩社保、郭明恩、程书江、张应桥诈骗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8:11:26 |
| 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滨刑初字第125号 |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好修(别名孬哥),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87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社保(别名小宝),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 农民,住河南省卫辉市柳庄乡虎头庄村40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明恩(别名桃恩),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 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八组。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书江(别名建党),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 农民,住河南省延津县位邱乡中位邱村河西南路117号。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5月16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位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应桥(别名张老三),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 新乡市永新起重铸件厂职工,住新乡市红旗区南大街46号楼4楼东南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安龙村田坝组)。因诈骗,于2013年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5月16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13)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好修、韩社保、郭明恩、程书江、张应桥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好修、韩社保、郭明恩、程书江、张应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25日,在新乡市孟姜女路与新乡市步行街,由被告人翟好修操作玩扑克牌的骗局,由被告人郭明恩、程书江及杨启荣、张波(均另案处理)在现场当“托”假装参与牌局以吸引路人参与,由被告人韩社保、张应桥及韩社永(另案处理)等人望风及在现场烘托气氛吸引多人参与骗局并骗取多人钱财。现查实,骗取被害人吴建三现金500元,骗取被害人宋长报现金600元,骗取被害人李新喜现金600元,骗取被害人何长森现金800元,骗取被害人何新军现金500元,以上查实的诈骗金额共计3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25日,在新乡市孟姜女路与新乡市步行街,由被告人翟好修操作玩扑克牌的骗局,由被告人郭明恩、程书江及杨启荣、张波(均另案处理)在现场当“托”假装参与牌局以吸引路人参与,由被告人韩社保、张应桥及韩社永(另案处理)等人望风及在现场烘托气氛吸引多人参与骗局并骗取多人钱财。现查实,骗取被害人吴建三现金500元,骗取被害人宋长报现金600元,骗取被害人李新喜现金600元,骗取被害人何长森现金800元,骗取被害人何新军现金500元,以上查实的诈骗金额共计3000元。 2013年2月25日下午13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翟好修、韩社保、郭明恩、程书江、张应桥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翟好修的家属已退出赃款3000元,已发还被害人何长森800元,被害人何新军500元,宋长报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翟好修、韩社保、郭明恩、程书江、张应桥的供述; 二、被害人吴建三、宋长报、李新喜、何长森、何新军的陈述; 三、证人杨启荣、张波、万世海、韩社永、路长鹏的证言; 四、辨认笔录; 五、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好修、韩社保、郭明恩、程书江、张应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诈骗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好修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2013至7年25月日止。) 二、被告人韩社保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2013至7年25月日止。) 三、被告人郭明恩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2013至7年25月日止。) 四、被告人程书江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二日。) 五、被告人张应桥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孟祥才 审判员 张子超 审判员 李惠萍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静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