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陆县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茜、关永勤、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16-07-08 22:11
上诉人平陆县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茜、关永勤、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22 17:26:09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三民四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陆县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开发区西韩窑村。

法定代表人赵菊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联社,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茜,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三街坊7号楼408。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永勤,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圣人涧槐下村五组。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A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京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仕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平陆县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茜、关永勤、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畅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联社、被上诉人赵茜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峰、原审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仕铁、李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关永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12年5月11日12时40分左右,关永勤驾驶的晋M64687号/晋M9547挂的解放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209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到三门峡市虢国路交叉口时,越过道路中线,与姚育红驾驶的由南往北行驶的豫M80099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客车上的乘坐人邹婧雯、赵茜、李欣、孔令军、韩铁艳、王志禹、李艳勇、吴有龙、庞亮、驾驶员姚育红等10人受伤,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5月16日,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三公交认字(2012)第003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永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育红、孔令军、韩铁艳、王志禹、赵茜、邹婧雯、李欣、李艳勇、吴有龙、庞亮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茜被送到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15日出院,住院4天。出院诊断为:头皮及面部多次软组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正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2012年5月16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建议出院后休息一个半月。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733.96元,含护理费用25元。赵茜在住院期间,赵茜的父母于2012年5月12日从鄂尔多斯乘飞机赴三门峡探望赵茜,处理交通事故,支付了交通费3840元。2012年5月15日,赵茜出院后,赵茜的父亲乘飞机返回鄂尔多斯,花费交通费570元,并提供了机票5张,共计4410元。

赵茜出院后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5月21日、6月6日在北京协和医院门诊花费医疗费61.58元、107.26元、785.7元。赵茜门诊治疗花去挂号费9元。2012年5月22日,赵茜在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了日用品972元。赵茜在北京协和医院购买了处方药588.47元,并提供了北京协和医院的处方笺,但相关费用已在2012年5月21日、6月6日北京协和医院门诊费用项目中已经显示。

赵茜在天津工业大学服装表演专业学习,系第35届国际比基尼小姐大赛全球亚军和中国总冠军。2012年1月10日,北京美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赵茜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赵茜为公司提供常年不定时参赛参演和推广宣传活动。双方约定参加全球比基尼总决赛期间的服务活动按照每人每天3000元计算;参加中国区总决赛期间的服务活动按照每人每天2000元计算;参加分赛区服务活动,按照每人每天1500元计算,参加日常的各项宣传、推广按照每天每人800元计算等。该合同约定赵茜为第37届国际比基尼小姐大赛进行宣传,参加海选从事故发生后还安排有6天活动;分赛区有61天活动,总决赛有15天活动。北京美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三门峡日报社共同举办的第37届国际比基尼小姐大赛三门峡市河南赛区选拔赛过程中,赵茜为该活动作宣传活动。

赵茜出院后,赵茜的母亲李燕娜于2012年5月19日和北京同方红家政服务中心签订了雇主聘用家政员协议,约定聘请家政员月工资4000元护理赵茜。赵茜提供了北京同方红家政服务公司出具的2张收据,证明李燕娜支付了护理期间的护理费8000元,但未提供正式发票。

庭审中,赵茜增加诉讼请求14690.46元,要求赔偿258886.5元。赵茜提供的住宿费票据8张,其中北京聚创乾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的发票1张,金额为3980元;北京宜雅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具7张,金额为13596元。提供的交通费发票53张,其中2012年6月6日的出租车票据47元。提供北京市2012年5月25日至5月31日的餐费发票13张,共计1464元。关永勤、畅丰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均不认可,认为该住宿费票据不是正式发票,餐费不应纳入赔偿项目。

晋M64687号/晋M9547挂普通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畅丰公司。畅丰公司提供的其与关永勤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畅丰公司根据关永勤的选择购买车辆租给关永勤使用。关永勤在未付清租金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畅丰公司所有,登记在畅丰公司名下;租金付清后,车辆所有权归关永勤所有,关永勤可以转户也可以将该车挂靠在畅丰公司名下,但必须和畅丰公司重新签订挂靠协议。畅丰公司称关永勤未将该车租金付清。

晋M64687号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除投保交强险外,还投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晋M9547挂车在平安保险公司除投保有交强险外,还投保有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2月20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邹婧雯、孔令军等9人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

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三门峡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关永勤驾驶车辆引发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畅丰公司称其与关永勤之间系汽车融资租赁关系,但是其未提供取得汽车融资租赁的资格许可,赵茜认为畅丰公司和关永勤之间系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畅丰公司辩称增加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支持的理由,不予支持。由于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赵茜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花费3733.96元。三门峡中心医院的出院医嘱建议到正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赵茜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花去的门诊费用963.54元,应当予以支持。赵茜购买的处方药,根据其提供的处方笺,该处方笺的显示相关费用已在北京协和医院门诊费用中显示并计算,不能重复计算。赵茜自行购买的日用品未提供相关医嘱,不予支持。故赵茜的医疗费费用为4697.5元。2、误工费,虽然赵茜系在校大学生,由于其专业性质经常参加一些有偿活动,赵茜与北京美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证明其受伤后确有收入的减少,应当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的约定,参加海选共6天按照每日800元计算为4800元;分赛区(含三门峡)共61天按照每天1500元计算为91500元;总决赛共15天按照每天2000元计算为30000元。此外,赵茜要求支付从2012年8月24日至2013年1月24日期间的误工费,由于其还是在校学生,对于其他误工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综上,赵茜的误工费为126300元。3、护理费,赵茜在三门峡中心医院共住院4天,由于其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结合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治疗费中已包含护理费用25元,参照当地的护工标准按照每天30元计算为1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三门峡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按照每天30元计算为120元。5、营养费,在三门峡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按照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为60元。6、交通费,赵茜主张4463元。事故发生后,赵茜的父母从鄂尔多斯到三门峡探望赵茜,考虑到赵茜父母在得知赵茜发生交通事故后急于奔赴三门峡的心情,乘坐飞机亦在情理之中。其中飞机票4410元,确已支出,予以支持。但出租车票据53元,不予支持。故赵茜的交通费为4410元。7、住宿费,赵茜主张18174元,其提供的票据中没有提供正式发票的部分,不予支持。结合赵茜在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医嘱,赵茜于2012年5月18日至6月6日在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治疗的实际情况,酌定为3000元。8、餐费,赵茜主张1464元,因餐费不属于赔偿项目,不予以支持。9、精神抚慰金,赵茜主张80000元。赵茜由于其从事职业的特殊性质,曾多次获过奖项,此次事故造成赵茜颜面部皮肤受损,对赵茜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考虑到赵茜职业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0000元。综上,赵茜的各项损失共计148707.5元。

因本次事故造成豫M80099号大型普通客车10人受伤和车辆受损,受伤的10人和车辆的所有人均以本次事故的侵权行为提起相关侵权诉讼,为最大限度地弥补每一个受害者在该事故中的经济损失,按照优先赔偿人损的原则,根据每一个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对平安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的数额,按照豫M80099号大型普通客车上10个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大小按比例予以分配。经对本次事故豫M80099号大型普通客车受害人所受损失进行计算,赵茜所受损失数额占本次事故M80099号大型普通客车受害人所受损失总额的15.82%。由于晋M64687号/晋M9547挂货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赵茜124978元,下余相关费用23729.5元,由关永勤和畅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赔偿赵茜124978元。二、关永勤和平陆县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赵茜23729.5元。三、驳回赵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赵茜负担1000元,关永勤和平陆县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65元。

宣判后,畅丰公司不服,上诉称: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2、畅丰公司和关永勤是融资租赁关系,畅丰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赵茜当庭追加诉讼请求14690.46元,原审未重新确定举证期限,程序违法;4、赵茜是在校大学生,模特表演是实践学习行为,没有提交作为模特的相应资质和出事前的工作表,仅凭劳动合同不能证明是有偿活动,误工费126300元不应支持;5、赵茜受伤只花费4697.5元,伤势轻微,不构成严重损害,10000元精神损失不应支持。请求依法改判平陆县畅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赵茜23729.5元的损失。

赵茜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畅丰公司不具备融资租赁交易资格,不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关永勤和畅丰公司之间实际上是挂靠关系;追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126300元,有劳务合同及北京美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活动安排能够证实;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永勤未答辩。

平安保险公司答辩称:接受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畅丰公司称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畅丰公司没有取得汽车融资租赁的资格许可,不具备融资租赁资格,且畅丰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包括融资租赁,关永勤给畅丰公司所打的欠条是车款,而不是租金,畅丰公司与关永勤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关永勤以其取得使用权的车辆,经具有道路运输资格的畅丰公司同意,以畅丰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关永勤与畅丰公司之间符合挂靠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审认定双方形成挂靠关系并无不当,畅丰公司称和关永勤是融资租赁关系、畅丰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赵茜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畅丰公司称赵茜当庭追加诉讼请求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126300元,赵茜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作为第35届国际比基尼小姐大赛全球亚军和中国总冠军,与北京美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为公司提供常年不定时参赛参演和推广宣传活动,并对参加活动期间的报酬作出了约定;此次事故发生在北京美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三门峡日报社共同举办的第37届国际比基尼小姐大赛三门峡市河南赛区选拔赛过程中,赵茜为该活动作宣传活动。赵茜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继续参加宣传活动,原审判决误工损失并无不当。

精神抚慰金10000元,赵茜由于其从事职业的特殊性质,对容貌及整体形象的要求较高,此次事故造成赵茜头皮及面部多次软组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鉴于赵茜职业的特殊性,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 畅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平陆县畅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杨  琼

                                             审  判  员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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