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小磊与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河南成玉新能源有限公司、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7:20:05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平民初字15号 |
原告陈小磊,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营房街东八排5号。 委托代理人史国政、王华丽,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由东路路3666号。 法定代表人高中先,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成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风路西B座1单元1110号。 法定代表人翁兴悌,该公司经理。 被告梁冰,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祖刘杰,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 原告陈小磊与被告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油品公司)、河南成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玉能源公司)、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磊的委托代理人史国政,被告东风油品公司、成玉能源公司、梁冰的委托代理人祖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小磊诉称:2012年7月18日,陈小磊与东风油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东风油品公司向陈小磊借款3800万元,借款期限10天,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成玉能源公司、梁冰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陈小磊依约借给东风油品公司38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东风油品公司没有还款。请求法院判令:1、东风油品公司偿还借款3800万元,按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2、成玉能源公司、梁冰为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东风油品公司辩称:对借款合同记载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 被告成玉能源公司、梁冰辩称:对借款担保没有异议,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陈小磊与东风油品公司(借款人)、成玉能源公司(保证人)签订一份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借款3800万元,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2年7月27日,东风油品公司提款账号为254605184209,户名是河南中灿基业贸易有限公司。成玉能源公司对借款本金、违约金、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逾期还款,延期一日按借款额的日5‰向陈小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陈小磊依照合同约定,通过刘素梅在中国民生银行郑州紫荆支行的帐户,向河南中灿基业贸易有限公司254605184209帐号汇款3800万元。同日,梁冰为陈小磊出具一份担保书,内容为:“鉴于东风油品公司向你借款3800万元,本保证人自愿为东风油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保证为豫祥2012字第0718《借款/保证合同》的附件”。庭审中,陈小磊请求违约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刘素梅对陈小磊用其在中国民生银行郑州紫荆支行的帐户转款3800万元认可,并确认其对该款不享有任何权利。 以上事实,有借款/保证合同、借据、收据、担保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刘素梅证明及询问刘素梅笔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2年7月18日,陈小磊与东风油品公司、成玉能源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及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及梁冰为陈小磊出具的担保书出具的担保书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该借款关系应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范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逾期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担保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关于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案中,当事人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日5‰。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最高利益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日5‰,其约定利益明显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利益损失,依法应予适当减少。庭审中,陈小磊降低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请求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东风油品公司、成玉能源公司、梁冰认为,本案中的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出借方的最大法定利益是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四倍,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日5‰,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利益损失,应当适当减少。庭审中,陈小磊主动将违约金降低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没有高于民间借贷出借方的最大法定利益,结合本案的纠纷性质、当事人双方预期利益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认,借款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所述,东风油品公司应当偿还陈小磊借款38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成玉能源公司、梁冰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小磊借款38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办法: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所欠借款本金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河南成玉新能源有限公司、梁冰对前项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93800元,由河南东风汽车油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盛华平 审 判 员 翟建生 审 判 员 谢新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祖清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