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陕县世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7:27:36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四终字第19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世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县新区禹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自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红,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县硖石乡南坡村岭下组8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侯宝亮,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东,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县温塘金色阳光小区10号楼4单元4楼402室。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陕县世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县世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书红、侯宝亮,被上诉人李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建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7元,陕县世博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代理审判员 汤静侠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传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