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四十九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7:22:09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三民四终字第21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县新县城陕州大道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张燕,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四十九组。 负责人郑长坡,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何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四十九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燕,被上诉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四十九组的负责人郑长坡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云、何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2)陕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2元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交纳,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森林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代理审判员 汤静侠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传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