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邢云洁与薛世魁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6:46:25 |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辖终字第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云洁,女,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世魁,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邢云洁因与被上诉人薛世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邢云洁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邢云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上诉人邢云洁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国跃 审 判 员 徐怀叁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