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陶云杰与被上诉人李岱营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6:09:00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12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云杰,男。 委托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老龄委老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岱营,男。 法定代理人李明燕,女。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云杰与被上诉人李岱营撤销权纠纷一案,李岱营于2012年4月20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要求撤销2011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五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红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陶云杰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24日20时54分,被告陶云杰驾驶豫GTB083号轿车沿新乡市新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飞大道与纺织路交叉口时,与沿新飞大道与纺织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辉发生碰撞,造成李辉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新公交认字(2011)第1203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云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辉不承担事故责任。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陶云杰犯交通肇事罪。该案审理期间,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协商签订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类损失93000元(含陶云杰在新乡市交警部门已支付原告的13000元),原告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并撤回对被告的民事起诉,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向法院主张任何权利。”陶云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诉陶云杰及车主、保险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也在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岱营方与被告陶云杰方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原告对该协议第五条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2011年11月25日原、被告的“协议”的第五条,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第五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陶云杰负担。 陶云杰上诉称:在本案交通事故涉及的刑事诉讼中,上诉人为了取得被上诉人的谅解,在刑事法官的主持调解下,由被上诉人母亲找法院某法官书写,与上诉人之妻、上诉人的辩护人达成了协议,而后又经刑事法官对协议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后,上诉人之妻将约定的93000元交给被上诉人之后,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充分说明了上诉人对协议履行完毕,该协议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采纳,并且该协议是被上诉人及其母亲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本就不存在重大错误,也不存在显失公平,原审支持被上诉人要求撤销协议第五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李岱营答辩称:上诉人为了从轻受到刑事处罚,通过辩护人主动找答辩人协商,自愿再支付8万元赔偿款,以获得答辩人的谅解,为此双方多次协商,答辩人根本没有考虑这8万元与民事诉讼案件有无关联,而是认为这是上诉人为了表示真诚的悔罪态度,为了减轻处罚所支付的赔偿款,所以答辩人对协议第五条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事实上,答辩人也如约出具了谅解书,最终上诉人的刑事处罚结果完全体现从轻处罚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应获得赔偿款至少也在40万之上,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份额外,涉案司机应当赔偿30万元左右,且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如认可上诉人仅支付93000元即可以免除所有的民事责任,对答辩人而言显失公平,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经双方自愿协商,李岱营的委托代理人与陶云杰的委托代理人于2011年11月25日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现李岱营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协议部分内容予以撤销,则本案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对本案纠纷予以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经本院审查,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肇事司机陶云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结合受害人李辉的户口登记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陶云杰依法应对李辉的近亲属李岱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赔偿金总额明显大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93000元,如果按照协议约定,李岱营不再享有对全部赔偿款的请求权,则严重侵害了李岱营的合法权益,故李岱营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据此对协议第五条内容予以撤销并无不当,陶云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陶云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 磊 审 判 员 王彦卿 审 判 员 沈志勇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浮代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