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振东犯诈骗罪一案

2016-07-08 22:10
被告人白振东犯诈骗罪一案
提交日期:2013-08-22 15:52:47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振东,男,1977年1月13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振东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振东及其辩护人焦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10月,泌阳县“振兴钢构”公司老板白振东隐瞒事实真相,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骗取泌阳县王店乡农民石贵成等十数人资金累计200余万元,携款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有关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振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振东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属实,但数额不准确,其中有部分款项白振东已归还;白振东没有诈骗的故意,欠石贵成等人的钱款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振东于2008年10月15日注册成立了个体企业泌阳县振兴联营钢结构厂,注册资金2万元,经营钢结构加工、销售等。在经营中,为筹集流动资金和弥补经营亏空,自2009年11月至2012年10月,白振东隐瞒公司收不抵支的真相,以做工程需要为名,以支付较高的利息为诱饵,向其身边亲朋大量借款或者向他人赊欠工程材料,然后,借新债还旧债或者用于个人买车等消费,如此运作经营了数年。2012年10月18日,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白振东携款3万余元潜逃,同年1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至2012年10月18日白振东出逃,共计有1,797,030.9元人民币的借款或者材料款等白振东无力偿还:

1、自2008年1月19日至2010年3月6日,白振东赊欠个体户郭立工程施工费及材料款共计90000余元。经催要,白振东支付50000余元,至今仍下欠40000余元不予支付。

2、2009年10月14日,白振东借口工程资金短缺,向禹卿峰借款75000元;2009年11月6日和2012年9月3日,白振东两次赊欠禹卿峰工程施工费及材料款共计98400余元。两笔共计173400元至今未还。

3、2010年2月27日至2011年12月2日,白振东累计赊欠马军工程材料款294,312元,至今不予支付。

4、2011年,白振东累计赊欠吉立工程材料款7000元,至今不予支付。

5、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2年8月18日,白振东以资金短缺和入股为借口,承诺给予高额分红,向田小密先后三次借款共计660000元,除仅支付红利17000元外,至今未还。

6、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9月12日,白振东以月息4分的利率为诱饵,先后九次向石贵成借款共计420000元,至今未还。

7、2011年初至2012年,白振东累计下欠倪金山工程施工费40500元,至今不予支付。

8、2012年2月到3月,白振东累计赊欠禹定中工程材料款7000元,至今不予支付。

9、2012年2月15日,白振东累计下欠姚成喜工程材料款38696.9元,至今不予支付。

10、2012年5月,白振东欠任勇满防盗门款共计9900元,至今不予支付。

11、2012年8月29日,白振东借口工程资金短缺,向汪淼借款2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二十天左右,至今未还。

12、2012年8月4日至2012年9月21日,白振东累计赊欠姜杰兵工程材料款6222元,至今不予支付。

13、2012年9月1日,白振东借口工程资金短缺,向黄强有偿借款2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二十天左右,至今未还。

14、2012年10月1日,白振东借口工程资金短缺,向黄建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2年10月9日归还,至今未还。

15、2012年10月5日,白振东谎称自己因离婚须向女方支付抚养费,通过苏有林向张浩借款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半个月,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白振东供述

我从2006年开始在泌阳县做门窗及钢构生意,后来随着工程量的增加,我的资金出现了缺口,我就开始借周围朋友熟人的钱,等工程款下来后我就还他们。一开始还行,可自2010年以来,缺口越来越大,为了堵住资金缺口,我就不断以各种理由借别人的钱,并付给本人利息,拆东墙补西墙。到2012年10月份,我看彻底不行了,就偷偷地和李路一起走了,走时带了3万多元。

我可能不会如期归还别人的钱,因为我的资金缺口很大,但为了能借到钱,我跟别人说我能还。我现在已经没有什么资产了,借的钱有的用到工程上了,有的还利息了,有一部分用于弥补经营亏空了,20多万元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也在党兴山处抵押着。  

我于2012年10月18日夜里23点以后从泌阳走的,我出去后就换了电话号码,为了不让别人找到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建证明:2012年10月1日,白振东说要购买钢构建材,资金短缺,向我借40000元。我只借给白振东了10000元,约定2012年10月9日归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几天后听说

白振东跑了。

2、证人苏友林证明:2012年10月5日,白振东找我叫我帮他找点钱,说是和老婆闹离婚,给孩子拿抚养费。考虑到我和他关系不错,我就找朋友张浩帮他借了50000元钱,当时白振东打的借条,我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前几天我和张浩找他要钱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后听说他跑了,才知到被白振东骗了。

3、证人张浩的证言与苏友林证言内容一致。

4、证人马军证明:2010年2月27日,白振东赊欠我材料款115000元,2011年1月赊欠材料款计988922元,2011年7月赊欠材料款54490元,2011年12月赊欠材料款26000元。我经常找白振东要账,他总以工程没结束,或是对方没有把工程款支付给他为由,让我等,来回推诿,不还我材料款。在白振东跑后我了解到,工地上把工程款已经支付给白振东了。

5、证人汪淼证明:2012年8月29日,白振东找我说要承建春水的工程,资金不够,向我借了20000元人民币,并许诺我一月内归还我。当时白振东给我出具了元欠条。过了一个月之后,我多次给白振东打电话过问工程款是否收回,白振东都告诉我没有收回。

6、证人黄强证明:2012年9月1日,白振东说他在春水有一个工程,资金不够,向我借20000元人民币,我想着是朋友,就借给他了,他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当时说只用二十天左右,到时候还给我好处。

7、证人田小密证明:通过刘涛认识的白振东,后他经常向我借钱,有借有还。后来他说让我入股,每年分红,我同意了。我共分三次给他共66万元:2011年11月2日,20万元,有借条;2012年4月5日,40万元,有入股协议;2012年8日18日,6万元,有借条。白振东只在8月份给我了1.7万元分红,10月份就找不到他了。

证人刘涛亦证明2012年4月5日,田小密以40万元现金给白振东入股的事实。

8、证人石贵成证明:我和白振东是亲戚。白振东给我说他的钢构生意需要钱,并说给我高利息。我就于2011年11月11日、12月10日、20日、21日、2012年3月21日、6月13日、7月23日、8月22日、9月12日共9次借给白振东42万元,最后一次2万元没有条。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一分钱。

9、证人禹卿峰(别名二虎)证明:我与白振东有生意联系。白振东给我说他资金周转不开,想借钱。我于2009年10月14日借给他75000元,有借条;后来我承建白振东的钢结构工程,2009年11月6日和2012年9月3日他两次累计欠我工程款98400元,有欠条。2012年10月19日上午白振东还给我打电话说还我钱,随后就联系不上了。

10、证人倪金山证明:2011年至今,白振东多次雇我的施工队为其施工,应付我工钱70500元,白振东陆续付了38000元,仍下欠40500元没有给我。

11、证人禹定中证明:自2012年2月13日至3月26日,我先后5次共计给白振东供应钢材价值7000元,白振东至今没有给我付款。

12、证人郭立证明:自2008年1月19日至2010年3月6日,白振东累计欠我工程施工费及材料款共计90000余元。经催要,白振东支付50000余元,至今仍下欠40000余元没有支付。

13、证人吉立证明:2011年,白振东累计下欠我钢构材料款7000元,至今没有支付。

14、证人姚成喜及李兴顺证明:2012年2月15日至10月15日,白振东累计下欠姚成喜钢构材料款38696.9元,至今没有支付。

15、证人姜杰兵证明:2012年8月4日至2012年9月21日,白振东累计下欠我钢构材料款6222元,至今没有支付。

16、证人仁勇满证明:2012年5月,白振东将一住宅楼的防盗门加工和安装的活交给了我,安装完毕后防盗门款及安装费共计9900元,白振东至今没有给我。

(三)书证

调取证据清单及有关借款借条、钢构材料款欠条、入股协议书等证据证明了白振东的借款和欠款数额。

(四)、其他证据

1、工商注册信息查询证明:白振东于2008年10月15日注册成立泌阳县振兴联营钢结构厂,注册资金2万元,经营钢结构加工、销售等。

2、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有关金融部门对白振东的资金帐户查询单证明白振东已几乎没有存款余额。

3、扣押物品清单及罚没款票据证明:泌阳县公安机关扣押白振东现金9806.9元,已由检察机关上缴县财政。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5、泌阳县振兴联营钢结构厂照片

对于白振东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数额不准确,其中有部分款项白振东已归还的辩解,经查,郭立的证言证明白振东目前尚欠其钢构材料款近5万元,且有白振东的欠条相印证,故应当认定白振东仍欠郭立钢构材料款4万余元,起诉书指控的欠郭立92900元的数额不准确;会计李兴顺的证言证明白振东目前尚欠姚喜成钢构材料款38696.9元,且有白振东的欠条相印证,故应当认定白振东仍欠姚喜成钢构材料款38696.9元,起诉书指控的欠姚喜成63468.38元的数额不准确;姜杰兵证言认可白振东目前尚欠且钢构材料款6222元,起诉书指控的欠姜杰兵9222元的数额不准确;本院(2012)泌民初字地1491、134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安海龙的借款250000元、李保才的借款60000元已由本院作民事处理,不应再计入犯罪数额。以上共计390671,48元应从起诉书指控数额中减去。其余借款或者赊欠的工程材料款数额均有出借人证言和有关借条相印证,白振东关于已部分归还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振东在收不抵支、负债累累、欠款数额明显超过自己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四处借款,为堵住资金漏洞,采用大量赊欠材料、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尽量拖延案发时间,根本没有具体想过要怎么偿还所欠的巨款;白振东向他人借款时均隐瞒了自己的经济状况,编造些虚假理由,同时,以承诺给予较高的利息或者分红等好处为诱饵,从而使被害人自愿将钱款交付给白振东,但最后终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携款潜逃;白振东每次借款或者欠款都出具书面凭证,但这些凭证已不是民法意义上确认借贷关系的依据,而已成为白振东取信于人,以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手段,即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振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97,030.9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白振东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不准确,应按照事实证据予以纠正。被告人白振东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白振东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振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白振东的违法所得1,797,030.9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东伟

                          审 判 员   侯平坡

                          审 判 员   乔景保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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