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耀辉与邓二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22 11:38:03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卫民初字第496号 |
时 间:2013年6月18日8时30分始 2013年6月18日11时30分止 地 点:6号审判庭 审判长:徐奕 审判员:李兵、刘宏民 书记员:丁淑芬 原 告:王耀辉(以下简称原) 被 告:邓二阳(以下简称被)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以下简称被委) 案 由:离婚纠纷 书:请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到庭。 原委:到庭。 书:被告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到庭 被委:到庭 书:旁听席上有无出庭作证的人员?有如有请退出旁听席,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证。 书:宣读法庭纪律(内容略记)。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已到庭,请您决定是否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耀辉诉被告邓二阳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耀辉,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华,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邓二阳,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金海,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电话:15803758199。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原委:无异议 被:无异议 被委:无异议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卫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徐奕、刘宏民、李兵组成合议庭,有徐奕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由书记员丁淑芬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但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过批准。 审: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听清,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听清,不申请。 被委:听清,不申请。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审: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委:1、不同意离婚,06年原告身患癌症,被告并没有因为原告生病而嫌弃,不离不弃,生死相依,在原告生病后,被告精心照料并在生病后为原告生育子女,现在被告下岗了,原告又身患绝症,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被告可以原谅原告的一时冲动,愿意重归于好。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如下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原: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下面由原告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向法庭提供证据并陈述理由。 原:1、证明信证明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情况,2、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居住情况。我们婚前经人介绍了解不够,婚后从我得病后4、5年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被告说趁我没死之前把家产分了。防止我死后我家人不给她分钱,这些话刺激了我,把我的心伤透了。所以我认为双方已经无感情可言,而且被告还经常酗酒吸烟。 审:将原告提供的证据交与原告进行质证 被委:无异议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没有证据,作为女人孩子又小,丈夫身患绝症,生活压力很大,被告的这些事情属于正常,即使被告提出让原告生前处理财产也是合情合理避免纠纷,被告承受这么大的压力还予以精心照料,用心抚养孩子。可以看出原被告感情深厚,经得起重大打击的考验。 审:原被告,你们回答一下,你们婚前是如何认识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原:婚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2年4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06年12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王乐天。 被:婚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2年4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10日生一男孩,取名王乐天。 审: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原:我的工资,被告的安置费300000元。其它没有。没有共同债务。 被: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国税局家属院4号楼3单元7楼西户住房一套,还有原告自己存的300000元,其他没有。没有共同债务。 审:被告该房屋有无房产证?写的谁的名字? 被:有,名字写的原告的。 审:原告,你认为这套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 原:这套房子是婚前我个人全额购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被告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原:被告单位补偿的300000元,被告提都没提,我认为这是共同财产。我要求解除婚姻后按共同财产分割。 被:这套房屋不是原告个人财产,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坚持诉讼请求 被:不同意离婚 审:根据法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 原:同意调解,前提是离婚 被:同意调解,前提是不同意离婚。 审:由于时间关系,调解庭下进行,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后退庭。
审 判 长:徐 奕 审 判 员:刘宏民 审 判 员:李 兵 二O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丁淑芬 |
